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印发以来,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标准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
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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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金春明同志“雷锋式消防战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