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瑞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