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 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