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郑静晨同志记一等功的命令(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