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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