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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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