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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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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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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