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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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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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