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2018年)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