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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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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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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