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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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2016年)
-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