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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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3年)
-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