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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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