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