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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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