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