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