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