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