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