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报送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方案》的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生态优先、改革创新、市场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培育绿色文化,努力把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区,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提供示范。
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新加坡有关方面的协调合作,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3日
-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