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相应修改:
一、
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由“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修改为“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详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
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由“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修改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三、
增加“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作为《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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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7号(2009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