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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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