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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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