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