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在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朱镕基(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致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贺词(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