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