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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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