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从历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
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对难以落实管理单位的小型饮水工程,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地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要求,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二是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由县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或新组建国有独资管理公司为管护主体,统一负责运行管护。三是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对于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维修养护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应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以确保工程持续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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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煤炭送货办法(19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