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 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200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