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监督工作,规范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督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队伍包括承担水利部督查任务的组织和人员。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水利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等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专业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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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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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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