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