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年6月6日
法行字第5427号
高检3字第341号
公一甲字第282号
司普字第682号
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
法研字第4904号
高检四字第348号
形势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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