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以及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各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第四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一般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一般预算收入相关科目。其中:
(一)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列“产权转让收入”下“其他产权转让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399)。
(二)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299)。
(三)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列“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99)。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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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 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