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以及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各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第四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一般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一般预算收入相关科目。其中:
(一)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列“产权转让收入”下“其他产权转让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399)。
(二)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299)。
(三)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列“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99)。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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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