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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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8年)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
- 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