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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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2019年)
-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