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1991年10月24日
×××人民法院
证 明 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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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2024年)
-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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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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