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1991年10月24日
×××人民法院
证 明 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2018年)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