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一、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当事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而被立案调查,且其涉案场所、账户或者人员已经被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
第十一条中的“冻结、查封通知书”修改为“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
三、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具体表述为:
“第十二条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第十三条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
“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冻结或者查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在实施冻结或者查封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调查人员”修改为“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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