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以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以及委托办理业务协议。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按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或者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申请时该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此要求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