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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