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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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