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案由
人民法院可将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由。实际审理时应以存单纠纷案件中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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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90年)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