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