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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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
-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2008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