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一、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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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 李克强总理在克罗地亚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