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一、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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