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协力推进海洋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组织建设
1.
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办案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原有派驻海警机构的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可以加挂牌子,不再重复派出人员。海警机构应当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2.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践需要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开展工作。海警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配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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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