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根据检查、校准和分析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本规则所称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本规则所称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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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