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根据检查、校准和分析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本规则所称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本规则所称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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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 戒毒条例(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