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