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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