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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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 档案局关于废止《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等8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7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2011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