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核查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可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国际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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