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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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