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