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