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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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21年)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