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深入推进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2003年)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