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
支付机构依据本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7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2025年)
-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