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2000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2022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