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 审查原则
(一)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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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