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
属于全体者
一、
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
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日
三、
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
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
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
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
三、
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
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丙.
其他
一、
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
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