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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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