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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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3年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组委会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