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