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