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2024年)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