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是指邮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进行的集中性审核。
第三条
凡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均应当向原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当年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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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